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HE L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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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HE L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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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指导各地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件,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涉及“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履职领域。
这批案例包括谢某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厉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陈某华、李某、黄某、刘某辉盗窃案,胡某林与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抗诉案,张某岭等175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邹某某与四川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范某海与新疆某县人社局、社保中心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案,吉林省桦甸市检察院督促保护农村劳动者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等。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并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检察机关要立足“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基本格局,统筹发挥各项检察职能,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充分运用各种履职方式,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解决劳动者急难愁盼,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广大劳动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劳动者更有保障、更有尊严。
案例一
谢某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关键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代为清偿 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谢某实从某建筑劳务公司处承包安徽省临泉县某工地的建筑安装工程,后谢某实组织农民工施工,该项目完工以后,部分农民工工资未发放。2023年1月19日,谢某实与劳务公司决算确定工程款为245万余元,劳务公司已全部支付完毕,谢某实书面承诺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发放。2023年2月,经临泉县人社局核实,谢某实共拖欠2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5万余元。该局向谢某实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谢某实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谢某实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且存在逃匿情形。
2023年3月28日,谢某实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23年7月13日,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对谢某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临泉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谢某实未提出上诉。
【检察履职过程】
1. 行刑衔接,引导侦查。检察机关依托“两法衔接”机制,经与人社部门沟通,发现谢某实欠薪数额较大、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存在逃匿情形,已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建议人社局将案件线索移送临泉县公安局,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搜集、固定、完善相关证据,从源头把好案件质量关。
2. 能动履职,促成代偿。为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联合人社部门与总承包方劳务公司开展协商,告知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由总承包单位先行代偿,再向分包单位进行追偿。劳务公司于2023年5月垫付全部欠薪,由劳动部门及时发放。检察机关对欠薪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劳动者进行回访,确保劳动者权益保障落到实处。
3. 宽严相济,当严则严。谢某实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情节较为恶劣,考虑到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被法院判决采纳。
【典型意义】
高质效办理好依法惩治恶意欠薪案件,要求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的同时,还要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追缴欠薪、追赃挽损工作中,切实帮助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把检护民生的要求落到实处,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统一。实践中建筑工程领域违法分包给个人包工头的现象多发,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相关规定明确指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的工资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将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积极促成总承包方垫付全部欠薪,优先保障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保障民生民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本案中劳务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向谢某实支付完毕,谢某实经临泉县人社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且存在逃匿情形,检察机关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效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震慑作用。
案例二
厉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关键词】
行刑衔接 宽严相济 司法救助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厉某等人共同设立上海杰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司公司),雇佣朱某等人从事餐饮服务工作。2020年5月起,杰司公司拖欠朱某等15名员工两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朱某等人向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虹口区人社局)投诉,该局受理后多次要求厉某等人配合解决问题,但厉某等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场。2021年8月16日,杰司公司至上海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区市场局)注销登记。2021年8月17日,虹口区人社局不知公司已注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杰司公司补发工资,后于2022年11月3日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杰司公司原股东厉某等人于2022年11月19日前支付拖欠工资,厉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拒不支付。
2022年12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监督虹口区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2023年4月,厉某在家属的帮助下支付全部拖欠工资,并自愿认罪认罚。2023年8月,虹口区检察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厉某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表现,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 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022年9月,朱某等15名被杰司公司拖欠工资员工,至虹口区检察院反映被欠薪情况。控告申诉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共同研商,认为杰司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厉某等人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遂与区人社局召开联席会议,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并建议区人社局向虹口区公安分局移送犯罪线索。在虹口区检察院的督促下,虹口区公安分局于2022年12月19日决定立案侦查。
2. 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和不起诉。虹口区公安分局立案后,厉某主动投案,但以股东之间有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虹口区公安局决定对厉某刑事拘留并提请批准逮捕。虹口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全面听取被拖欠工资员工的意见、厉某的供述及辩解,充分释法说理,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告知厉某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不能对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追责。后厉某在家属的协助下全额支付拖欠工资,相关纠纷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综合厉某经释法说理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义务、化解矛盾纠纷等情况,依法对厉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3.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涉案农民工多以临时务工为主、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且临近传统春节假日,为帮助涉案农民工渡过难关,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累计向符合条件的24名困难农民工,发放救助金共计人民币18.2万元。
4. 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助推行业主管单位堵漏建制实现诉源治理。针对杰司公司利用制度漏洞注销登记逃避处罚的问题,虹口区检察院分别向虹口区人社局、市场局制发检察建议,与虹口区人社局、区市场局会签《关于建立涉劳动纠纷案件行政监管与行政检察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建构“企业恶意注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模型”,完善涉劳动纠纷领域案件的注销预警、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检行协作等机制,有效填补行政主管单位因信息不畅导致企业通过恶意注销逃避法律责任的管理漏洞。
【典型意义】
1. 健全行刑衔接机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畅通行刑衔接意义重大。本案依托行刑衔接工作沟通机制,检察机关获悉农民工与餐饮企业的矛盾纠纷,及时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取证、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议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依托犯罪线索移送备案机制,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开展监督。
2. 一体综合履职发挥检察合力,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纠纷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处理不慎既无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也易引发群体性矛盾。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督促移送犯罪线索、监督立案、司法救助等多项职责,全方面、多渠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既审慎稳妥办好案件,也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3. 依法能动履职,融合治罪与治理。由于行政执法部门与市场登记部门间的信息壁垒,产生了企业恶意注销逃避法律责任乱象。检察机关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主动与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登记机关协同治理,建立限制注销预警函机制,有效破解“信息孤岛”问题,协同发现并纠正未履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而恶意注销的行为,实现类案治理,以“我管”促“都管”。
案例三
陈某华、李某、黄某、刘某辉盗窃案
【关键词】
护薪惠民 宽严相济 化解矛盾 延伸治理
【基本案情】
陈某华、李某、黄某、刘某辉等四人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某项目工地当钢筋工,主要负责切断钢筋、制作造型等。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9月7日期间,四人因工资被拖欠,经济拮据,经商议后决定以部分人员望风、部分人员剪钢筋的方式合伙盗窃所在工地钢筋,后续通过电动三轮车将钢筋运送至废品回收站出售牟利,利益均分。其中陈某华、李某盗窃11次,分别获利2000余元;黄某盗窃8次,获利1200元;刘某辉盗窃6次,获利900元。
案发后,陈某华等四人均在工地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审查起诉阶段,陈某等四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综合四人实施盗窃犯罪系因欠薪生活陷入困顿而引发,虽盗窃次数较多,但每次盗窃的数额相对较小,最终依法对陈某华等四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 严审细查,探究犯罪背后原因。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陈某华等四人称盗窃事出有因,系由于工地负责人拖欠工资导致经济拮据,四人担心九月份开学无法及时支付孩子学费而实施了盗窃。为进一步核实上述情况,检察机关联系犯罪嫌疑人所在工地“工头”,询问相关情况,同时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原籍地村干部,了解其各自家庭情况,证实犯罪嫌疑人均为各自家庭的经济支柱,本次盗窃犯罪动机自述真实可信。
2. 宽严相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陈某华等四人盗窃次数最多达11次,均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四人的盗窃犯罪系欠薪引发,案发后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主观恶性较低,且四人均无前科,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四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3. 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虽然本案涉案仅4人,但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该工地被欠薪的钢筋组农民工还有15人,且案发时间系农历新年前,欠薪导致农民工无法回家过年,影响老百姓合法权益,破坏安定祥和的社会秩序。检察机关多次与工地负责人进行沟通,要求及时支付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后又会同派出所实地走访工地,再次督促工地负责人及时支付欠薪。工地负责人最终于2024年1月30日(农历腊月二十)向包括本案4名涉案人员在内的19名钢筋工支付了拖欠的2023年6至12月工资共计17.1万元,确保农民工安心回家过年。
4. 形成合力,实现治罪到治理。本案办结后,检察机关适时走访案件相关企业,了解当前工程进展、人员管理以及法律服务需求等情况,精准提供检察服务,实现民忧、企忧一起解。根据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形成案件专题报告提交区委政法委,区委政法委牵头召集公安、法院、人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专题会商,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和衔接工作。
【典型意义】
1. 打击犯罪与权益保护并重。一方面,不简单就案办案,本起盗窃犯罪是由欠薪而引起的错误“自力救济”案件,办案中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让被欠薪的劳动者在认识到自己错误的同时,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另一方面,注重权益保护,既帮助本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讨薪,又延伸到其余15名被欠薪工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个案办理与延伸治理同步。检察机关坚持诉源治理,在考虑个案发生原因的同时,也深入思考和探究类案规律及其背后存在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发现欠薪问题若不及时解决,可能引发盗窃等次生问题,同时也极易引发群体信访和社会舆情,亟待综合施策,形成“一类事”的治理合力和长效机制。为此,检察机关主动向当地政法委汇报,提出治理建议,促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达成执法司法共识,为根治欠薪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案例四
胡某林与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待遇 约定合法性 司法审查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9日,胡某林入职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劳务公司),担任砼工工长一职。2017年3月27日,胡某林在工地工作时受伤,当日住院,共住院治疗22天。2017年5月6日,某劳务公司与胡某林签订《协议书》约定,对胡某林2017年3月27日在项目工地摔伤一事,赔偿医疗费55000元,一次性补偿88000元。同时约定付清上述费用后,双方就此事不存在任何争议,案结事了。胡某林认可收到补偿款88000元,医疗费55000元已由某劳务公司直接支付医院。2019年6月1日,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胡某林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2019年9月20日,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鉴定胡某林的伤残等级为九级;2020年7月3日作出《鉴定结论书》,确定胡某林的停工留薪期为七个月,自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胡某林受伤之后再未到某劳务公司上班。2020年8月11日,胡某林以EMS快递方式向某劳务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某劳务公司确认收到该通知书。
胡某林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某劳务公司支付其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胡某林的仲裁请求。某劳务公司不服,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劳务公司无需向胡某林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某劳务公司向胡某林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143630.94元。某劳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院认为,双方2017年5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胡某林作为具备意思自治的成年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提起撤销之诉,向某劳务公司主张工伤待遇的请求不能成立。判决某劳务公司无需支付胡某林工伤保险待遇143630.94元。胡某林不服二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及审查情况 胡某林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检察机关通过调阅原审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检索同类已生效判决案例,重点审查:一是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本案胡某林与某劳务公司达成工伤补偿协议时,其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评定均未作出,系在缺乏实际判断、处于危困状态下所签。协议补偿数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数额,结果显失公平,有权要求某劳务公司予以补足。二是案涉协议书补偿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协议书仅约定补偿胡某林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等费用,未包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同于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系解除劳动关系时,对劳动者给予的工伤救济。停工留薪工资是对劳动者因工伤不能工作期间给予必要的补偿和救济。以上费用某劳务公司亦应予支付。三是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变更双方协议约定的补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监督意见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受到工伤的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工伤的赔偿事宜进行约定,但约定不能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权利。故赔偿数额显失公平时,劳动者可以就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由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生效判决以约定赔偿金额等事项已实际履行为由,认定某劳务公司无需支付胡某林工伤保险待遇143630.94元,适用法律错误。2023年10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西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再审民事判决,判令某劳务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某林工伤待遇差额124876.56元。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准确把握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建立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工伤的赔偿事宜进行协商约定,但约定不能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减损劳动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权利。本案双方签订协议时,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未作出,劳动者对自身伤残情况认识不足,双方约定的一次性补偿费用未完全涵盖法定项目。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工伤保障范围,抗诉后促使用人单位增加补偿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双方协议中未约定支付的停工留薪工资,切实加强了对劳动者的工伤救济,全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检察履职“力度”提升了民生“温度”。
(二)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审查劳动关系中相关约定合法性,保障劳动争议领域实质公平。劳动用工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尤其在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普遍存在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的现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工伤补偿协议有异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能过分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司法机关对于双方合意应当主动进行审查,在法律框架下对约定内容进行规制和约束,确保符合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防止用人单位以双方“自愿”合意的形式,规避法律强制性义务,导致劳动者在危困情况下权益受损。本案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维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威性与统一适用,彰显了国家工伤保险制度要义,也为劳动者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参照样本,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五
张某岭等175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追索劳动报酬 调查核实 支持起诉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至2022年1月,张某岭等175名农民工受雇于山东省德州市某环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卫公司),从事某镇辖区内的环卫保洁及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张某岭等人依约完成任务后,环卫公司拖欠工资,被拖欠工资从几百到几千元不等,张某岭等人要求某环卫公司支付,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支付。后张某岭等人多次前往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追索劳动报酬未果。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及审查情况 2022年6月,张某岭等175名农民工向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德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帮助索要劳动报酬。德城区人民检察院经研判认为,所涉农民工基本上是60岁以上老年人,生活困难,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自身维权能力较弱,符合支持起诉条件,依法应予受理。受理该案后,德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协助申请法律援助。积极沟通法律援助中心为175名农民工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二是联合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区司法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商讨案情,研究解决方案,并共同到某环卫公司实地调查走访,向某环卫公司释法说理,告知相关法律后果,督促某环卫公司积极配合。三是开展调查核实。德城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发现,张某岭等175名农民工没有留存工资条、劳务合同等能够证实劳动关系和欠薪数额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诉讼请求。
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围绕以上事实依法开展调查核实:一是逐一对175名农民工和某环卫公司会计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每名农民工的入职渠道、劳动岗位、劳动地点、工资计算标准、结算方式等信息,确认涉案175名农民工均与某环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调取环卫公司的财务资料、工资清单、银行流水,核实工资应发、实发数额,并同175名农民工核对欠薪数额,最终查明某环卫公司拖欠工资共计603955.86元,并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固定证据。
支持起诉意见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岭等175名农民工与某环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环卫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其诉请支付劳动报酬于法有据。2023年4月,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张某岭等175名农民工诉请劳动报酬的意见,建议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张某岭等175名农民工诉讼案后,德城区人民检察院协助农民工申请减免诉讼费用,后联合德城区人民法院共同开展庭前调解。某环卫公司虽认可欠薪事实及数额,但以镇政府未支付其外包费用为由,提出没有能力向农民工实际支付工资。德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调取某环卫公司与镇政府的民事诉讼案卷,查明某环卫公司对镇政府享有到期债权,遂及时引导农民工申请对该债权保全,保障能够优先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最终该批支持起诉案件均以调解结案,175名农民工被欠工资全部给付完毕。
结合本案办理,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与德城区人民法院、德城区司法局会签《关于加强民事支持起诉协作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大本地区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协作力度。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件时应加大调查核实力度,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是“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关注的重点人群,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既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也是检察机关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实践中,农民工往往法律意识欠缺、维权能力不足,是典型的支持起诉对象,检察机关应当加大调查核实力度,帮助收集支持农民工具体诉讼请求、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相应证据,消除弱势群体诉权障碍,实现双方当事人诉权的实质平等。
(二)检察机关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应当坚持能动履职,践行司法为民,强化诉源治理,持续做实民生司法保障。“解‘薪’事、护民生”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方面,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司法实践的生动体现。支持起诉不是目的,检察机关以农民工诉讼困难群体及时实现权益为目标,通过释法说理、联合调解等方式,缩短诉讼时间,防止农民工因诉讼加重生活困难,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尽快实现弱势群体合法诉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检察机关通过能动履职,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保障和改善民生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六
邹某某与四川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劳动者权益保护 工伤认定 热射病
【基本案情】
罗某某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工人。2018年7月19日19时,罗某某工作结束收拾工具时突然晕倒,后送医院治疗,7月25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罗某某的《出院病情证明书》记载:“1.热射病;2.左侧额颞顶枕叶-基底节区大片梗塞……”四川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符合热射病并脑挫裂伤出血梗死(继发大叶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四川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认为,罗某某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且申请人未能提交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或者证明书,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邹某某(系罗某某妻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某区法院一审认为,不管是中暑还是晕倒后头部着地致脑挫裂伤出血梗死,均不是罗某某本身的疾病,而与其在高温的工作环境中连续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因工受伤(死亡),判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罗某某在医院的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罗某某在倒地时头部着地受伤的事实,也不能证明罗某某患职业病的事实。司法鉴定不是职业病鉴定机构作出的职业病鉴定,不能证明罗某某患职业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邹某某的诉讼请求。邹某某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 邹某某于2021年2月24日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请四川省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 省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调查核实后查明,邹某某未能补正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原因是某市没有具备对职业性热射病进行诊断资质的机构,邹某某向当地多家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诊断申请均未被受理。邹某某申请检察监督后,向具备职业性热射病诊断资质的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以下简称华西四医院)提出诊断申请。鉴于邹某某自身无法提供罗某某的职业史证明等材料,检察机关应邹某某和华西四医院请求,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出具《关于罗某某的情况说明》。华西四医院作出结论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市人社局和工程公司均无异议。
监督意见 省检察院审查认为,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属于行政诉讼的新证据,能够证明罗某某患有的热射病属于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遂于2023年11月14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 2024年4月2日,省法院开庭再审本案,省检察院检察长和省法院院长同庭履职,当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市人社局表示接受法检两院建议,实质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邹某某当庭表示认可并撤回再审请求。省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推进治理 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覆盖面较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防治意识不强、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程序复杂等问题,省检察院、省法院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工作建议,联合召开劳动者权益保障座谈会,共同推动完善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典型意义】
工伤认定是受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人民检察院办理工伤行政确认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发现裁判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等确有错误,或者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人社部门依法认定工伤,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四川省检察机关认真深入审查劳动者未被认定工伤的原因等,依职权开展调查核实,在邹某某提供了热射病职业病诊断证明的新证据后,依法提出抗诉。再审中,人民检察院会同人民法院开展实质性化解,人社部门主动纠正原行政行为,邹某某撤回再审请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职业病诊断难、周期长等工伤认定问题,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完善职业病防治、认定和保护体系,共同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七
范某海与新疆某县人社局、社保中心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诉讼执行监督 劳动者权益保护 工伤保险 先行支付
【基本案情】
范某海系新疆乌鲁木齐某公司员工,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2013年7月,范某海在某县工地工作期间,从车辆驾驶室摔下致颈椎骨折,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三级。县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给予范某海工伤保险待遇等142万余元。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赔偿未能到位。2021年7月,范某海向公司注册地社保中心申请先行给付,该社保中心答复应由实际经营地某县社保中心办理。范某海遂向某县人社局、某县社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县人社局书面答复不予办理。范某海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10月,某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某县社保中心依法履行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范某海认为判决未明确先行支付的金额申请再审,后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9月,范某海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判决未直接确定先行支付金额,并无不当。市检察院审查中了解到,范某海的真实诉求是尽快获得足额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判决生效已经一年,县社保中心仍未履行先行支付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县社保中心辩解未履行判决的原因是支付系统无法核算金额,而且不确定是否应由其支付。理由是,本案工伤发生于2013年,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于2016年开始执行,该意见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在生产经营地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对本案不具有溯及力,不应当依照该意见判令其承担支付义务。为打消行政机关疑虑,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教授等参加。最终一致认为,该意见是对《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中有关管辖问题的明确,按照程序从新原则,应当适用。检察机关遂依法向某县社保中心提出检察建议。某县社保中心积极申请上级支持,解决系统不能核算的问题,于2013年12月14日向范某海先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27万元,自2024年起,每月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2680余元。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有利于职工受伤后得到充分保障。人民检察院办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本着解决受伤职工急难愁盼的态度,既要审查生效裁判是否存在不当,确保裁判结果公正,还要监督纠正诉讼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执行到位、合法。本案中,某市检察院经过全面审查,认定范某海监督申请理由不成立,同时发现行政机关因对相关规定的溯及力存在不同认识,进而迟迟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遂通过公开听证消除了分歧,并依法开展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敦促行政机关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农村劳动者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农村劳动者权益 检护民生 农机安全
【基本案情】
吉林省桦甸市位于吉林省东南部丘陵山区,地块细碎凌乱、坡多台多埂多、形状不规则,大中型农业机械难以进地作业,小型农机使用较为普遍。自2020年至今,桦甸市范围内因无证驾驶农机、私自改装、违法上路、使用违法拆卸和拼装农机、擅自拆除安全防护、操作使用不当等原因出现死亡、重伤和轻伤等事故多发,且受伤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农机伤人的伤害程度较为严重。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5月初,“益心为公”志愿者向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桦甸市院)反映本案线索。桦甸市院决定立案调查。经向桦甸市人民医院、中医院调取近年来因操作农机致伤情况,查明农机致伤145人,其中2020年39人,2021年47人,2022年59人,同比分别增长20.5%、25.5%,呈逐年上升趋势。在145起事故中,共造成轻伤96人、重伤48人、死亡1人,致伤农机多为单垄收割机、倒粮机及旋耕机。经与桦甸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身份信息比对,发现2020年以来因使用农机致残人员8人。
桦甸市院从农机生产、销售、使用、改装等多角度入手开展调查,实地走访农机制造、销售、维修企业,了解农机出厂标准、操作规范及安全事项等情况。深入全市10个乡镇街道入户调查农机致伤人员46人。调查发现,农机登记不规范、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农机改装和带病作业等问题是引发农机事故的重要原因。
同年7月25日,桦甸市院依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针对无证驾驶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培训不实、组织考试走过场、未依法履行登记、报废和巡查等义务等违法行为,向桦甸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农机安全问题危害农村劳动者权益。
收到检察建议后,桦甸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农机驾驶员岗前培训、规范考试流程与内容、农机安全知识宣传和完善机制等工作,出动执法人员210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10辆(次),累计安全检验农机车辆800台套,农机车辆落籍128台套。组织65人通过培训并考取驾驶证,发放反光条10万贴,发放《致农民朋友一封信》和各类农机宣传画册共计1.5万份,完善和实施农机登记制度、考试培训核查制度、销售登记制度和日常巡查制度,农机安全保护效果显著提升。
桦甸市院将本案办理情况上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辖区内其他市县也存在类似情形,遂决定作为市级院公益诉讼专案直接办理,经调查认为,全市范围内的农机安全问题更为复杂多样,涉及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多个监管部门,2023年11月7日,吉林市院向吉林市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组织多部门协同履职。市政府接到建议后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交通管理部门成立全市农机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从强化制度完善、细化管理责任、推动源头治理、构建协调机制、加强宣传培训等五个方面,全面堵塞农机安全监管漏洞,形成农机安全防范长效机制。针对农村劳动者农机受损后的评残和医保报销问题,吉林市院协调医保部门和残联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申报流程,切实高效为农村劳动者提供便捷服务。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涉农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全方位调查的基础上精准有效开展监督,找准保障农村劳动者权益的发力点。农机安全关乎农村劳动者生命健康权,是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检察机关针对农机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开展全方位的社会调查,精准督促行政机关在问题易发多发环节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工作,保护农民劳动者生命健康。
(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以个案为切口,以一体化履职促推行政机关协同发力,形成长效机制助推社会综合治理。为形成农民劳动者权益保障合力,检察机关坚持一体履职,从多个问题环节和多个部门职能中精准溯本查源,督促市级人民政府和多个主管部门融合发力,形成农机安全防范长效机制,堵塞农机安全监管漏洞,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解决农机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患、突出问题。针对农村劳动者伤后评残和医保报销问题,推动相关单位为农村劳动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做实做优检察为民。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